










诸如,起重机配备的起重力矩限制器、起升高度限位器、下降深度限位器(根据需要)、幅度指示器、水平仪、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(液压缸变幅除外)、风速风级报警器(起升高度大于50m时)、垂直支腿回缩锁定装置、回转锁定装置、作业报警装置、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(有伤人可能的)、电气设备的防雨罩(室外工作的防护等级不能满足要求时)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等等。
但是这样的做法是有违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,设备搬迁厂家,干涉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,设备搬迁,打乱了市场经济的规律,是一种行政乱作为的行为。在这种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影响下,出现了地方保护现象,衍生寻租,许多地方的外地企业不得不在该地区设立“分公司”加大了企业运行成本。
1.超重吊装作业无方案,有作业方案但未经上级审批,方案针对性不强;
2.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;
3.起重机吊钩无保险装置;
4.起重扒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;
5.钢丝绳磨损、断丝超标;
6.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.5倍;
7.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;
8.司机或指挥无证上岗,大型设备搬迁,非本机型司机操作;
9.物件堆放超高、超载,严禁超负荷起吊,吊车应起吊负荷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物品;
10.吊钩达到报废要求冒险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