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.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。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。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格式见附录。5.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,园区工厂搬迁,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。吊物虽不足40吨重,但形状复杂、刚度小、长径比大、精密贵重,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,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。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,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。5.3 各种吊装作业前,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,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。5.4 吊装作业中,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,室外作业遇到大雪、暴雨、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,应停止作业。5.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,汕尾工厂搬迁,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,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。5.6 吊装作业前,应对起重吊装设备、钢丝绳、揽风绳、链条、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,必须保证安全可靠,不准带病使用。5.7 吊装作业时,必须分工明确、坚守岗位,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,统一指挥。5.8 严禁利用管道、管架、电杆、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。未经机动、建筑部门审查核算,不得将建筑物、构筑物做为锚点。5.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、安全装置以及吊具、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,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。吊装前必须试吊,确认无误方可作业。5.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。在特殊情况下,必须随之升降的,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,工厂搬迁吊装,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。5.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,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。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、揽风绳、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,并保持安全距离。5.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(履带吊车、轮胎吊车、桥式吊车等)进行吊装作业时,除遵守本标准外,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。5.13 吊装作业时,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,吊具、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,严禁超负荷运行。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,应检查制动器,用低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吊起。5.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、通行和工作。5.15 在吊装作业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: a.指挥信号不明; b.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; c.斜拉重物; d.光线不足、看不清重物; e.重物下站人; f.重物埋在地下; g.重物紧固不牢,工厂搬迁安装,绳打结、绳不齐; h.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; i.重物越人头; j.安全装置失灵。5.16 必须按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,严禁涂改、转借《吊装安全作业证》,变更作业内容,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。5.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,安全措施不落实,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,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。
锅炉是一种特种设备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规定,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等级的锅炉安装许可资质,且在安装前需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,安装过程需接受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安装性能监督检验。
1 锅炉安装资质证书(吨位和压力不同,资质也不一样)
2 当地的锅炉检验机构的锅炉安装告知书。
3 蒸汽锅炉及附件的合格证书,安装图纸,检验合格证等
4 设计院出具的锅炉房设计图纸。
5 当地建设局出具建设施工同意书。
蒸汽锅炉水质要求:
锅炉的给水原则上采用锅外化学处理,当条件不许可时允许采用锅内加药处理。锅内加药处理时必须对锅炉的结垢、腐蚀和水质进行监督。锅炉水质要求应符合GB1576-2001《工业锅炉水质》的有关规定。